北证公告〔2021〕52号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证券交易行为,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5日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信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向本所报备。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pdf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