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证办发〔2022〕36号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附件1)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
二、预约安排
上市公司应提前与保荐机构确认披露时间,由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统一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保荐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2年9月28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各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2022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对于未在2022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
四、审计安排
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五、审计意见
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六、敏感期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七、保密要求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保荐机构应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并按照《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审阅要点表》(附件2)对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
特此通知。
2.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审阅要点表(保荐机构事前审阅)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